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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13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13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招商投资促进局 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 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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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建立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投诉工作机构

投诉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大足区外商投诉办公室。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三、投诉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3.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4.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5.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四、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工作机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3.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4.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5.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

6.匿名投诉;

7.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五、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工作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六、投诉处理方式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做出行政行为;

(三)移交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投诉工作机构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按照规定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2.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3.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4.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5.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有关要求

1.投诉工作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3.外商投诉办公室设在区招商投资促进局投资合作科。

4.本工作机制为暂行,待市、区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按市、区相关要求调整完善。

区招商投资局投诉电话:023-43768169传真:023-43761990

区经开区投资局投诉电话:023-43389091传真:023-43331897

受理邮箱:297232401@qq.com;5048717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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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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