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742421/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水镇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7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7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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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水镇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7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7 |
[ 有效性 ] |
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 ||||||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7?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具体的处罚措施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企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企生产监格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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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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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0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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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015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年 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 年 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 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落实安全措施, 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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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 项。 | 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2014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2014 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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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五)排放工业污水; (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 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 (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 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 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 (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 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随意停止供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 (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 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 (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 |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 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 乱? 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 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 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 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 年 修正)第七十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 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 年 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 年施 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 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 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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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19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015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乡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365体育网址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 损坏, 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 理的, 予以强制扣留车辆、 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 并 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 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第六十八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 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的车辆,可以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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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5?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具体的处罚措施 | |
(?一 )、通用赋权事项( 15 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 2010 年 修订)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2021 年 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 年修订)第三 十一条第二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 十三条第二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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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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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二款。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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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二 )、自选赋权事项(?20 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 十四条。 |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 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 毡、沥青、橡胶、塑料、皮 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二款;《重庆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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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 护条例》( 2022 年修 正)第三十条;《重 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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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 条例》( 2020 年施行)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
20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 500元进行罚款。 | |
22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 |
23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补充:修改的根 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9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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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
32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2011 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3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2019 年 修订)第五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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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 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 2021 年修? 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 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 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2020 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补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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