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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类(共12条)

日期:2023-09-14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7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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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区税务局:赵卫)、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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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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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赵卫

5﹒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5%和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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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1日至2027年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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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211日至2027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7年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8﹒自20231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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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11日至2030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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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3409(罗志勇

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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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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